匈牙利专利

保护和执行外观专利权:匈牙利

 

 

法律框架

匈牙利的外观设计法受以下法律规范:

·       《国家外观设计法律保护法》(第XLVIII号法,2001年);

·       《欧盟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6/2002),涵盖了欧盟一级的已注册和未注册外观设计;

·       国际设计体系,该体系允许根据《海牙协定》提交国际外观设计申请–可以将申请提交给匈牙利知识产权局(HIPO),该机构随后将其传输给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局(WIPO) ,或直接提交给WIPO。

匈牙利国家外观设计注册由HIPO的外观设计部门管理。注册的社区外观设计由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管理。

国家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对产品整体或部分外观给予法律保护,尤其是其本身或装饰物的线条,轮廓,颜色,形状,质地和材料的特征。“产品”的定义是任何工业或手工艺品,包括打算组装成复杂产品的零件,包装,包装,图形符号和印刷字体。该定义不包括计算机程序。

任何设计都会获得外观设计保护哪个:

·       在全球范围内是新的(即,尚未披露相同的设计);

·       具有一个独特的特征(即,在知情的用户上产生的总体印象与在优先权日之前已向公众提供的任何设计都不同)。

在评估个人特征时,应考虑设计者在开发设计时的自由度,要考虑应用该设计或将其纳入其中的产品的性质,特别是工业或手工业部门。

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符合欧盟《外观设计指令》的强制性排除条款(例如,排除仅由其技术功能决定的产品功能)。

2018年欧洲法院(ECJ)关于Doceram案(C-395 / 16 )的裁决结束了强制性方法(也称为``形式多样性''测试)的追随者之间的持久功能辩论(例如,在Landor案中为德国,法国和英国)和追随者的追随者(也称为“无审美考虑”检验)(例如,在Amp案中为荷兰和英国(EUIPO R 690 / 2007-3 Lindner Recylingtech GmbH诉FranssonsVerstäder,被称为“查夫·切特(Chaff Cutter)”'))。欧洲法院投票赞成采用“无美学考虑”标准,并解释说,没有像一般观察者那样的假设人物,通过他们的眼睛可以判断功能和美学特征的选择。因此,为了确定产品外观的特征是否仅由其技术功能决定,必须确定技术功能是确定那些特征的唯一因素。国家法院应考虑与每个案件有关的所有客观情况。

鞋类中布达佩斯大都会法院(2009年12月11日判决3.P.20.082 / 2009/9)认定,可以提供相同功能结果的替代外观的可用性不相关。法院特别提到了《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第8条第1款,并指出《匈牙利外观设计法》第6条第1款并不意味着所涉功能必须是实现产品技术功能的唯一途径。相反,这意味着选择该功能部件时,唯一需要考虑的因素就是实现产品的技术功能,因为在某种程度上,这些功能部件可以提高产品的视觉外观。专利权不保护产品,其功能或实现该产品所需的技术或过程,但体现在产品中或应用于产品的设计。因此,匈牙利的一审知识产权法院对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做法采取了较早的立场。切碎机案子。

大都会上诉法院(2010年9月30日,第8.Pf.20.430 / 200/4号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在评估总体印象时,它还提到了“设计师自由度”测试中的功能,即知情的,有意识的消费者或用户能够建立可供设计师使用的设计师自由度。因此,在确定整体印象的同一性或相异性时,产品的功能在以下方面起作用:功能,技术或经济上的限制如何要求外观,以及设计师如何使用他或她的创意自由。

欧盟外观设计判例法的这些变化将增加使外观设计无效的机会,尤其是在为同一对象寻求并行专利或实用新型保护的情况下。建议在提交任何工业产权之前进行设计功能分析,以最大程度地降低设计无效的风险。

 

未注册的设计

《匈牙利外观设计法》不承认未注册外观设计的制度;因此,未注册的外观设计不可能在国家一级获得保护。但是,当匈牙利于2004年加入欧盟时,同时通过了《欧盟外观设计法》-这提供了特殊的条件保护整个欧盟(包括匈牙利)未经注册的共同体外观设计的权利。自欧盟首次向公众提供外观设计之日起,提供为期三年的保护。但是,不需要使用:必须以某种方式公开设计,在正常的业务过程中,该公开可以合理地为在欧盟范围内运营的有关圈子所了解。为了使共同体外观设计法院能够将未注册的共同体外观设计视为有效,权利人不必证明该外观设计具有《欧盟外观设计规则》第6条所定义的个性;它只需要指出是什么构成了该设计的个性,即设计的哪些元素赋予了其个性(例如,卡伦·米伦(Karen Millen)时装有限公司诉Dunnes商店)。

注册外观设计

根据匈牙利法律,只有注册的外观设计才能享有保护,因此,设计师或其名称的继承者必须向HIPO提交国家外观设计申请。根据《海牙协定》提交国家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国际外观设计申请的外国申请人,必须由授权的专利律师或驻匈牙利的律师代理。国内申请人不需要代表;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况,专业人员可以帮助准备申请必要的。

设计申请必须包含:

·       注册申请;

·       设计的表示;

·       包含外观设计或应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说明;

·       任何其他必要的文件。

根据匈牙利法律,有可能要求在一项多重申请中对几种外观设计提出保护,条件是与之对应的产品设计:

·       全部属于同一国际分类;

·       所有这些都包含相似的功能,这些功能会在知情的用户上产生统一的总体印象。

 

什么是费用?

根据匈牙利设计税,如果申请人和设计师是同一个人,则申请费为8,000福林(约合25欧元)。如果他们是不同的人,则费用为32,000福林(约合100欧元)。

洛迦诺分类系统:如果申请人未在申请中识别样品产品的类别属性,则HIPO将与洛迦诺系统进行分类。分类仅是行政性的,该类别对外观设计保护的范围没有影响。分类系统经常更新,着重于商业实践中的变化和新颖性。该协议的第11版自1月1日起适用2017。

 

程序

在外观设计保护程序中,HIPO应保持电子通信;但是,经济经营者和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没有义务保持沟通电子地。

提交外观设计申请后,HIPO会根据申请日期检查该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即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包含:

·       提及外观设计保护权;

·       适合识别申请人的数据;

·       设计的表示形式;

·       根据设计对产品的描述或对优先权文件的引用,以及是否缴纳了申请费。

下一步是通知申请人申请日期。如果作为权利持有人的自然人由于其薪水,收入或财务状况而无法负担费用,则可以免除外观设计申请费。可能的。

HIPO进行新颖性搜索并根据外观设计起草搜索报告。搜索报告指出在考虑新颖性和个性特征时可以根据本申请中表示的外观设计或外观设计组考虑的文档。然后,HIPO会根据要求并在支付一定费用后将检索报告以及所引用文件的副本发送给申请人。费用。

如果设计申请书满足这些要求,HIPO将对设计申请书进行实质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法律要求。在审查过程中,HIPO应邀请申请人纠正缺陷或做出弥补。评论。

注册:如果外观设计和应用程序符合所有相关要求,则HIPO会为该外观设计中的外观设计提供保护。从授予保护的决议之日起,应认为已授予外观设计保护。设计保护可以再延长四个五年期。如果是续签,则新的保护期从上一保护期届满之日开始。自保护之日算起的25年期满,不得续期保护。备案。

 

执行力外观设计和外观专利权的侵犯

凡未经外观设计许可而复制了外观设计的申请或设计产品的申请的目的是从第三方的外观设计复制而来的,则持有人或其所有权的继承人可以提起诉讼。声明其有权拥有该外观设计的全部或部分,并可能要求赔偿民事赔偿金责任。

任何人非法利用受保护的外观设计都将构成对外观专利权的侵犯。权利持有人可以对侵权人诉诸民事救济,就像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对侵权人的外观设计求助一样。外观专利权受到侵害的,持有人可以要求海关采取行动,防止侵权货物进入海关。市场。

 

无效程序

只要外观设计不符合保护要求,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对外观设计作废的声明;但是,某些无效的理由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某些人援引。HIPO将要求外观设计的持有人做出回应,并在书面准备后随后在口头听证会上通过一项决定。HIPO可以:

·       宣布外观设计无效;

·       修改设计;

·       限制外观设计赋予的权利;

·       拒绝无效申请。

HIPO的决定可能会受到布达佩斯大都会法院提出的变更请求而提出异议,布达佩斯大都会法院的决定可能会上诉至大都会上诉法院。

 

非侵权声明

预期被指控涉嫌外观设计侵权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优先要求HIPO发布一项认定,认为其产品不侵犯指定的外观设计。为宣布不侵权而通过的最终决议排除了针对同一产品提出的针对指定外观设计的侵权而提起的法律程序。HIPO的决定可能会受到布达佩斯大都会法院提出的变更请求而提出异议,布达佩斯大都会法院的决定可能会上诉至大都会上诉法院。

 

补救措施

匈牙利立法机关认为,根据HIPO的决定,没有上诉权,没有行政诉讼,不得提起监督程序,也不得采取检察官的干预和行动。采取。

与外观设计有关的HIPO决定可以由法院在非司法程序中进行复审,称为“反转”。

根据要求,法院可以撤销以下HIPO决定:

·       授予外观设计保护;

·       外观设计的更新;

·       将多个设计划分为多个单独的设计;

·       宣布终止外观设计保护;

·       宣布外观设计无效;

·       宣告不侵权;

·       拒绝在匈牙利进行国际注册的效力;

·       为中止诉讼和进入申请注册簿或外观设计注册簿而通过的决定;

·       拒绝或限制检查文件的决定,可以根据《一般公共行政程序法》独立提出上诉;

·       关于拒绝向提交诉讼程序请求的客户以外的客户授予客户身份的裁定;

·       通过的行政处罚决定,涉及裁决和承担诉讼费用。

 

所有权变更和权利转让

除外观设计者的权利外,外观设计授予的权利可以被分配,转让和负担。根据开发合同(设计许可合同),设计持有人将授权对设计进行开发,并且被许可人需要付费。设计许可合同受与专利许可有关的《专利法》的约束。合同。

在服务设计的情况下,权利将作为设计者的所有权继承人而归属于雇主。服务设计是指任何人在执行职务时因工作而开发的任何设计,包括解决直接或间接与工作有关的问题。设计。

员工外观设计是指任何人根据其雇用合同不需要开发的任何设计;但是,此类设计的使用属于其雇主的活动范围。与雇员的设计有关,专利权归设计者所有;但是,雇主有权使用该设计。雇主的使用权不是排他性的,雇主不得许可使用该外观设计。如果用人单位结清或部门分开,则使用权将转移给继承人;否则,不得转让或转让给其他任何人人。

 

相关权利

国家和社区商标申请以及国家实用新型申请应仔细计划,以免任何非自愿披露可能损害后期设计申请的新颖性;同样,设计应用程序可能会影响其他IP权利的后续应用程序。建议在国家和国际上协调知识产权获取程序等级。

商标权可用于保护产品的外观设计,前提是该外观设计满足商标法所定义的保护要求。可以将二维设计保护为设备标记,而可以将三维(3D)设计保护为形状标记。尽管商标权利可能无限期地为权利人提供服务,但由于HIPO可能在技术和美学功能上将其排除在外,因此与专利权相比,获取商标可能会更加困难。

不正当竞争法可能被用来保护产品的包装或其3D外观。即使没有可用的注册权,也可能会使用不正当竞争法。此外,基于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可能会比注册外观设计所授予的保护范围更广,因为它采用了不完全追回消费者的原则。但是,它只能用于直接竞争者,并给原告带来沉重的举证负担(例如,需要大量证据来证明市场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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