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威专利

保护和执行外观专利权:挪威

 

以下国家立法与外观设计保护相关:《 2003年外观设计法》;《 2003年外观设计实施细则》;《 2009年行销管制法》;1961年版权法;2010年商标法;以及《 1967年专利法》。

 

 

法律框架

以下国家立法与外观设计保护有关:

·       《 2003年外观设计法》;

·       《 2003年外观设计实施细则》;

·       《 2009年行销管制法》;

·       1961年版权法;

·       2010年商标法;和

·       1967年专利法。

挪威是以下与外观设计有关的国际条约的签字国:

·       《洛迦诺协定》;

·       《海牙协定》和《日内瓦文本》;

·       巴黎公约;和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由于挪威不是欧盟的一部分,因此共同体外观设计在挪威领土上不提供任何保护。因此,为了获得外观设计注册,外观设计所有者必须通过海牙体系向挪威工业产权局(NIPO)申请国家注册或指定挪威的国际外观设计注册。但是,《外观设计法》基于与欧盟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6/2002)相同的原则,并与之相协调。因此,挪威系统类似于共同体设计系统,包括可以在单个设计应用程序中包含多个应用程序的选项。

 

 

未注册的设计

欧盟外观设计法与挪威外观设计法之间的主要区别之一是未注册的外观设计不受《外观设计法》的保护。对于未注册的外观设计,所有者必须依靠版权保护,根据《市场营销控制法》或《商标法》提出的主张(请参阅下面的“相关权利”)。

 

 

注册外观设计

设计的设计者或受让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可以申请注册外观设计。NIPO不需要申请人提交设计者的转让文件,但要求在申请中包括设计者的姓名和地址。申请表必须由申请人或其代表签字。

“设计”应理解为以其轮廓,颜色,形状,结构,材料或装饰品为特征的产品或产品一部分的外观。只有在正常使用期间可见的备件才能受到挪威设计法的保护。此外,备件的保护期限制为五年。技术或功能特征,以及由形式和尺寸决定的使其与其他产品的组件兼容的设计中的任何特征均不包括在设计保护范围之内(“必须适合”豁免)。

外观设计不得包含国家标志,官方或国际名称或与公共秩序或道德背道而驰的外观设计。此外,该设计不能包含第三方的商标,公司名称,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照片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元素。

注册的两个要求是新颖性和个性。

存在“新颖性”,即在归档之前没有向公众提供相同的设计。《外观设计法》允许从外观设计公开起12个月的宽限期,这意味着,如果在首次公开外观设计后一年内提交申请,新颖性标准仍将得到满足。

如果外观设计对知情用户产生的总体印象与任何先前已知的外观设计对该用户产生的总体印象不同,则认为该外观设计具有“个性”。在考虑设计是否满足要求时,必须检查产品的类型,现有设计之间的差异,知情的用户以及设计师的自由。

在洛迦诺分类下,设计属于同一主要类别时,可以使用多个设计应用程序。提交一个或多个外观设计所涉及的费用将取决于当地代理商的费用,但是NIPO外观设计申请的官方费用为:

·       单一申请的费用为Nkr1900;和

·       如果是多次注册,则每项设计的额外费用都应超过第一笔费用,即1300挪威克朗。

注册期限最长为25年,申请人可以决定将外观设计注册为5年期限。官方续订费用如下:

·       第二个五年期– 2,900挪威克朗;

·       第三个五年期– 3500挪威克朗;

·       第四个五年期– 4,100挪威克朗;

·       第五个五年期– 5,000挪威克朗;和

·       每项外观设计超过一个的额外费用(多次注册)– Nkr1,300。

额外的官方费用可在NIPO网站上获得

 

 

程序

NIPO倾向于以电子方式提交外观设计申请,但该申请可以邮寄或亲自提交。申请人无需任命代表,但申请必须使用挪威语,并且随申请一起提交的任何文件都必须使用斯堪的纳维亚语中的一种。该应用程序必须包括:

·       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       设计师的姓名和地址;

·       任何优先权要求(六个月–可能仅涉及多次注册中的某些外观设计);

·       产品的定义及其洛迦诺分类;

·       以照片,图纸或模型的形式对设计进行准确的插图说明;

·       任何延期发布的请求(最长六个月-除非另有说明,该外观设计将在批准注册后立即发布);

·       设计是黑白的还是彩色的;

·       如果该设计是可移动设计,则对该设计进行描述;和

·       要求的注册期限(如果指定为五年,则仍可以续签外观设计,最多25年)。

NIPO不会检查外观设计是新的还是具有个性,而只会检查申请是否符合正式要求。正式审查完成后,该设计将被注册并发布在《设计公报》中

不能对外观设计的注册提出异议,但第三方可以对注册进行行政复议,以寻求无效或取消。在整个外观设计注册期间,都可以选择第三方进行行政复议,除非索赔人声称它是外观设计的合法所有人。在这种情况下,对手自知道其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进行行政复议。

可以基于声称外观设计不符合新颖性和/或个性特征的要求,或在使用备用零件的情况下,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看不到外观设计的外观,提出行政复议。除优先权涉及未公开的优先权设计,在先商标,公司名称或版权(后者只能由合法所有者提及)以外,索赔人可以参考第三方的在先权利作为取消索赔的依据。

NIPO的决定可以在发布后的两个月内向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可以上诉到奥斯陆市法院,上诉法院,最后是最高法院。

 

 

执行力

注册的外观设计可以根据《外观设计法》强制执行。但是,由于挪威外观设计法不保护未注册的外观设计,因此通常会根据《市场营销控制法》或《商标法》(见下文)来执行此类权利。

对于广告,出售,进口或出口的外观设计,如果没有为知情的用户提供与注册外观设计不同的总体印象,则可主张侵权。

在对侵权人提起法律诉讼之前,《民事诉讼法》要求发出停止和终止函,其中阐明了支持被指控侵权人的法律依据和证据。如果侵权人放弃侵权索赔,则索赔人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

·       临时禁令–如果侵权者已经开始销售和销售侵权产品,或者如果侵权商品已在海关扣留,以确保进一步的销售和市场营销或托运货物被扣留,则临时禁令可能是相关的直至结案为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会要求提供银行担保。临时禁令已向相关城市法院提起,法院或当事方可能会要求进行口头听证。临时禁令的期限大约是从提交到做出决定的一个月。市法院的决定可以上诉到上诉委员会。

·       要求提供信息–作为侵权调查的一部分,索赔人可以提交一份请愿书,要求被指控的侵权人提供有关产品的来源,分销渠道,分配的产品数量和价格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是有用的信息。和解谈判,并在以后的法院诉讼中作为证据。

·       法院诉讼程序–临时禁令之后必须进行法院诉讼程序,但法院诉讼程序也可能是最初的中止和终止函之后的第一步法律步骤。奥斯陆市法院是强制性司法管辖区。法院诉讼将包括口头听证,从发出令状到收到法院判决的期限大约为六至八个月。奥斯陆市法院的决定可以上诉到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挪威最近通过了立法修正案,以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计算损害赔偿的规定是这方面最根本的变化。以前,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判给的赔偿金很小,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还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对于故意或过失的侵权,权利人可以基于以下三个最有利的理由要求赔偿和损害赔偿:

·       相当于合理的侵权许可费或特许权使用费的赔偿,以及因授予许可而不会发生的由侵权导致的任何经济损失的赔偿;

·       判给与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同等的损害赔偿;或者

·       赔偿至少等于侵权人的利润。

或者,如果侵权人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则权利人可要求赔偿合理许可费或特许权使用费两倍的赔偿金。

此外,还提供与潜在的未来侵权相关的禁止性判决,以及订购预防措施的选项。对于外观设计,索赔人可以要求为了防止将来的侵权,将侵权产品撤回市场,销毁或释放给进口商。侵权人在经济上负责执行预防措施。

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侵权在挪威应受到惩罚。但是,除了在某些情况下加重商标和集成电路权利的侵害外,直到最近最高刑期仅为三个月,因此对侵权者提出的指控很少。为了改善这一点,现在将侵权的最高刑罚提高到最高可判处一年的徒刑,在情节严重的案件中最高可判处三年的徒刑。

 

 

所有权变更和权利转让

如果当事人有要求,可以转让外观专利权,并将这种转让的记录记录在NIPO中。如果要分配多个外观设计注册所涵盖的某些外观设计,则在分配的外观设计被拆分成新的应用程序之前,无法记录该外观设计。

如果各方要求,可以记录许可证,但记录不是强制性的。《外观设计法》规定,未经权利持有人的同意,被许可人不得转让许可。但是,如果许可证是在公司中注册的,则可以在分配业务的同时分配许可证。

尽管不强制要求记录转让和许可,但《外观设计法》规定,只有经记录的权利人才可以合法地执行注册的外观设计。此外,如果将外观设计分配给不止一个第三方,则最新的权利持有人将在所有权冲突中占主导地位,但前提是它是第一个记录该分配并在记录时以真诚的方式行事的人。许可适用相同的原则。这些原则强烈鼓励书面转让和许可协议,以及对其进行记录。

 

 

相关权利

相关的相关权利是《市场营销控制法》,《商标法》和《版权法》下的权利要求。

由于未注册的外观设计不受《外观设计法》的保护,因此,作为侵权主张的补充或替代基础使用的最相关的法律依据是《市场营销控制法》。根据这些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将保护注册或未注册的设计免受侵权使用:

·       侵权的设计是原创的;

·       侵权人已经复制或打算复制该外观设计;

·       仿制品构成对权利人努力的滥用;

·       这些产品之间可能会有混淆;或者

·       涉嫌侵权者的行为与交易员的良好做法相冲突。

《市场营销控制法》规定的证明侵权的标准比《外观设计法》规定的要高一些,因为它要求对被指控的侵权者的行为和意图进行主观分析,而不是仅仅比较两个设计所创造的整体印象。然而,在几十年以来,企业家提交的外观设计申请率很低之后,大多数涉及外观设计复制的挪威案件都已根据《市场营销控制法》提出。

此外,《商标法》为能够将一个商业实体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商业实体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外观设计提供了保护。NIPO对于三维商标的独特性评估通常非常严格,并且仅由装饰品或产品的本质组成的商标申请很可能会被拒绝注册,因为它看起来像是外观设计,因此不符合商业指标的要求。可以根据使用来获得与众不同,这意味着随着时间的流逝以及在其在挪威市场上的使用期间,根据《商标法》,外观设计可以获得专有权。

外观设计也可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尽管传统上对原创性的要求在挪威比在欧盟成员国中更为严格。在最高法院的Tripp-Trapp判决(Rt 2012-1062)中,最高法院批准并提及高脚椅的艺术特征和独特性后,可以考虑对原创性标准进行一些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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