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专利

保护和执行外观专利权:丹麦

 

在丹麦,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保护外观专利权:向丹麦专利商标局(DKPTO)申请国家外观专利权;在欧盟知识产权局注册的共同体外观设计;或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海牙体系指定欧洲共同体的国际外观设计注册。

 

 

法律框架

在丹麦,可以通过提出以下申请来保护外观专利权

·       丹麦专利商标局(DKPTO)的国家外观专利权

·       在欧盟知识产权局注册的共同体外观设计;

·       通过海牙体系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指定欧洲共同体的国际外观设计注册。

丹麦还允许通过未注册的共同体外观设计系统(如下所述)保护未注册的外观专利权

由于丹麦是欧盟成员国,因此丹麦有关外观设计保护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与欧盟其他地区的法律相协调并相近。《设计法》和《欧盟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6/2002)均适用于丹麦的外观专利权。《外观设计法》规定了外观设计申请和起诉的规则和程序。

尽管《外观设计法》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欧盟层面制定的统一欧盟内部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则,但也存在一些差异-最值得注意的是,丹麦规则允许对备件进行外观设计注册。

外观专利权在丹麦被视为一项独特的IP权利,与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和版权分开。这些规则可以相互结合使用,有时可以重叠使用,但是管理每个权利的规则是分开的。

 

 

未注册的设计

如上所述,丹麦允许对未注册的共同体外观设计进行保护。这些权利是通过在欧洲联盟内部公开外观设计(通常是通过在网站,杂志或贸易展览会上展示外观设计)来使用而建立的。没有必要证明对该设计的广泛使用,但是如果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无法提供任何表明该设计的过时材料,则可能难以证明对该权利的所有权或应享有的权利。因此,建议权利持有人以不同的时间间隔存档展示外观设计的日期为日期的材料。未经注册的外观专利权利的最长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三年。它们可用于禁止侵权设计的商业开发。

 

 

注册外观设计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请国家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可以选择包括有关设计师的信息,但这不是强制性的。也不需要在设计者和申请人之间提交转让协议。

设计保护仅限于给定产品的外观,即其形状,形式,装饰或颜色。技术功能不能通过专利权来保护,但是可以作为实用新型或专利来保护。

此外,“必须适合”规则在丹麦适用,这意味着无法将设计部分作为组件安装到另一种产品所必需的部分得到保护。该规则主要用于备件行业。

为了获得注册资格,该设计在正常使用期间必须可见。如上所述,该规则的一个例外是《外观设计法》明确允许对零件进行外观设计保护,尽管这种保护的有效期最长为15年。“必须适合”规则旨在促进对备件的保护。

外观设计注册不能包含国家标志,官方或国际名称或与公共秩序或道德背道而驰的外观设计,尽管在丹麦很少见到此类外观设计的例子。

此外,外观设计必须是新颖的并且具有个性,才能在丹麦注册。如果外观设计在申请前已经公开,则不会被认为是新外观。这种新颖性要求是全球性的。但是,丹麦有12个月的宽限期,即使申请人已将外观设计公开,该外观设计仍可以在其中注册。就是说,申请人应仔细考虑是否利用该宽限期,因为这可能会妨碍优先期的使用和在国外获得注册的机会。

“个性”被理解为是指该设计在总体印象上必须与所有先前已知的设计有所不同。在评估设计是否足够独立时,将考虑产品的类型,先前的设计以及授予设计师的自由度。

注册费用主要取决于所涉及的设计和协助申请的当地代理商的费用。可以从官网获得针对设计应用应支付给DKPTO的官方费用。主要的官方费用如下:

·       前五年的申请费为1200丹麦克朗;

·       每增加五年,需支付2,200丹麦克朗的续期费;和

·       除第一个设计外,每个设计还需支付Dkr700多次注册费。

通过注册外观设计,授予申请人(或未来的受让人)专有权,以防止他人在业务过程中使用该外观设计(例如,制造,出售,进口或租用展示外观设计的产品)。商业上使用相同的外观设计或在消费者中产生相同总体印象的外观设计,将被视为侵权。

自申请提交之日起,外观设计注册的有效期最长为25年,为期五年或五年。可以在期满前最早三个月续签注册,最晚在每个五年期满后六个月续签(需支付额外费用)。备件的外观设计注册的有效期最长为15年。

 

 

程序

可以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或亲自向DKPTO提交国家外观设计申请。DKPTO将检查手续。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外观设计申请,但是如果申请人不熟悉丹麦语言或判例法,建议使用丹麦代表。

尽管建议为方便起见,建议使用DKPTO提供的表格,但在申请注册外观设计时并不需要使用某种表格。

该应用程序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       有关申请人的详细信息;

·       产品和设计类别的说明;

·       有关多种设计的信息(如果适用)。如果多个设计都属于同一类,或者它们是主要设计对象的装饰物,则它们可以包含在同一应用程序中;

·       确认申请是彩色还是黑白的;

·       设计的图像。所允许的图像数量没有上限,但是它们必须清楚地展示设计,最好是在自然背景下展示。图像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以jpg格式提供。虚线可以用来表示产品的某些部分,这些部分没有寻求外观设计保护;

·       设计的附加模型(可选);

·       优先级信息(如果适用);

·       推迟出版的要求(如果适用)。自申请之日起最多可延期六个月,并应要求予以批准;

·       支付适用的费用;

·       申请人或其代表的签名。

如果外观设计通过了形式审查,并可能在与DKPTO沟通后进行了修改,则DKPTO将发布已注册的外观设计。申请人可以要求付费检查。

丹麦没有针对外观设计的异议期,但是外观设计注册仍然容易受到行政撤销诉讼或法院提起的撤销诉讼的影响。

未注册的专利权可以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进行新颖性和个性测试。

 

 

执行力

在丹麦,执行知识产权的传统由来已久。可以强制执行已注册和未注册的专利权

引起诉讼的主要原因是对侵权外观设计的商业开发。此类案件已提交法院,通常是哥本哈根的丹麦海事和商事法院。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发送停止和终止函,详细说明外观设计所有者或被许可人的权利,来制止侵权行为。

如果证明这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则可以在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之前批准法院命令,要求被指控的侵权人或相关第三方提供可用作侵权或已造成损害的证据的信息。法院也可以下达命令,要求没收文件或产品样本(或副本),以便为原告提供有关其案件的证据。

在丹麦,要求普通禁令是侵权行为的一部分。为了获得初步禁令,通常需要银行担保或类似担保。担保金额将取决于所涉外观设计以及对被控侵权者的初步禁令有多严厉。如果初步禁令被批准,但后来被发现是没有根据的,则该担保将用于赔偿涉嫌侵权的人。

法院通常需要一到三个月的时间来决定临时禁制令。单方面裁决可能会被宣判,但法院通常会允许涉嫌侵权者对临时请求发表评论。

除非法院禁止侵权人放弃此项权利,否则必须始终在法院发出初步禁令之后进行。从申请初步禁令到结案的这段时间很容易跨越两年。

2013年7月1日,一套新的规则在丹麦生效,允许临时禁令由正常的法院诉讼产生并与之并行,而不是在主要诉讼程序之前作为单独的事项进行。新规则的主要目的是缩短诉讼程序开始到解决该问题之间的时间间隔。

成功的侵权行为可能导致法院命令侵权人:

·       停止未经授权使用专利权

·       如果订单未得到满足,则处以罚款;

·       支付赔偿金;或者

·       为发布有关侵权的信息付费。

法院还可以责令侵权人和有关第三人向原告提供有关侵权货物的生产,销售渠道和价格的信息。

 

 

所有权变更和权利转让

丹麦法律没有就外观专利权进行转让或许可的正式要求。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确定转让或许可,但为清楚和证明目的,建议各方签署书面协议。

不需要在DKPTO中注册许可证或转让,但是再次建议您这样做是为了清楚和易于证明所有权或权利。

 

 

相关权利

专利权可能与版权以及图形或三维(3D)商标重叠,并且看到一个产品受到多个注册的保护并不少见。

版权法明确规定,同一对象的版权可能与专利权重叠。只要符合相关条件,设计的创建者也可以拥有版权。在转让注册外观设计的情况下,为避免将这两种形式的专有权分开,谨慎地将版权转让包括在转让协议中是明智的。

为了在丹麦获得版权保护,该物品必须具有足够的独创性并具有艺术性。已注册和未注册的外观设计均可受版权保护。

无法在丹麦注册版权;仅当法官对此事做出裁决后,才能确定给定作品是否确实受到版权保护。创意的阈值随主题而变化。

专利权也可能与图形或3D商标重叠。如果权利持有人不同,则在先权利可能会使在后权利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在丹麦很重要的一点是,不仅可以通过注册来建立商标,还可以通过单独使用来建立商标。

声称侵权的设计违反了《市场营销实践法》也是一种常见的做法。该行为可以防止不正当竞争,即使不存在注册或未注册的专利权,也可以主张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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