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商标
法律框架
以下内容在德国可以强制执行:德国商标,欧盟商标,基于国际注册,名称和未注册商业名称的德国商标。
德国商标受商标法的约束,该商标法实施了欧盟商标指令2015/2436。
欧盟商标受《欧盟商标条例》(2017/1001),《欧盟商标委派条例》(2018/625)和《欧盟商标实施条例》(2018/626)的替代。
扩展至德国的国际注册受《马德里议定书》,《马德里协定》和《商标法》的约束。
名称和未注册的商业名称受《民法》和《商标法》的约束。
国际条约
德国还加入了一些多边和双边国际条约,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协定”。
未注册商标
商业名称一旦在德国首次使用,便会受到保护,并重新实施新的相同或容易重复的商品名称和商标的侵害,但这种保护的细节可能很复杂(例如,保护可能受当地限制,自然人可能并存)同名)。
未经注册的商标和其他商业名称(例如,商业符号)仅在获得特定德国市场上足够的公众认可之日开始才能受到保护,而较新的相同或容易替代的商标和商业名称的侵害。所需的最小阈值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如果标志具有显着性,则相关消费者中的20%至25%的识别度足以通过阈值测试。但是,如果该标志是描述性的或由于其他原因而不具有显着性,则它还必须通过在德国使用而获得显着性。因此,将其阈值设置为50%。根据第6条的规定,仅在德国境外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必须达到实质性程度,才能提供保护仅在商标众所周知的情况下才可使用“巴黎公约”之二。这通常需要60%到70%的识别率。这些要求必须通过根据先例确定的要求进行民意测验来证明。
注册商标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违反申请并拥有商标。
尽管无需对具有某些商标事务管辖权的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或联邦专利法院(尽管不是侵权案件)进行代理,但在德国没有住所,所在地或商业机构的申请人或所有者必须指定德国代表。尽管无需向DPMA或专利法院提交授权书,但必须适当授权德国律师和德国专利律师。其他代表必须提交书面授权书(以德语或带有德语翻译的正本)。无需公证。但是,外国申请人和所有者可能需要遵守其当地的正式要求。
可以对商标进行注册,该商标由任何能够清晰,确定地表示的符号组成,尤其是文字,数字,图形设备和三维形状。
所显示的标志必须能够以法律方式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
除其他事项外,标志不符合注册资格:
· 没有任何鲜明的特征;
· 具有描述性;
· 被竞争对手用来描述他们的商品和服务;
· 仅由由于货物本身的性质而产生的形状组成,是获得技术成果或使货物具有实质价值所必需的;
· 违反公共政策或公认的道德原则;
· 可能会欺骗公众,例如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方面;
· 包括受法律保护的标志,未经主管当局授权;
· 已出于恶意申请。
但是,可以通过获得大约50%的独特性来克服上面第一到第三点提到的理由。
程序
DPMA将就商标的形式(例如,商品或服务的正确分类以及全额支付申请费)和绝对驳回理由审查商标申请。无职权DPMA负责搜索较早的冲突商标。如果有任何不足之处,DPMA将在一项正式诉讼中提出,给予申请人至少一个月的答复时间。这些期限可应要求延长。该决定又可以在通知后的一个月内通过向DPMA提出行政上诉或直接向专利法院提出全盘上诉,具体取决于最初发布该决定的DPMA人士的身份。DPMA上诉庭的决定可以向专利法院上诉。在极少数情况下,法院的决定可能会上诉到联邦法院。商标的发布和注册是在DPMA发放许可后进行的(无需任何正式诉讼,就可能在申请后的三到六个月内完成,尽管差异可能很大)。商标自商标注册簿中记录之日起对第三方具有效力。
商标注册发布后三个月,可以提出异议,但还必须支付相应的费用。必须明确指出反对派所依据的权利及其范围。
反对新商标的每项权利必须支付额外费用。通常,异议程序是没有口头听证的纪律程序。一个典型的案例将涉及一轮或两轮的简短提交。目前,在DPMA之前,异议程序中的第一项决定可能至少需要一年的时间。
异议可能基于较旧的德国商标和欧盟商标,在德国有效的国际商标以及在德国受保护的商标。也有可能对较早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
如果较新商标或其规格中要求保护的商品和服务与基于异议的旧权利相同或令人困惑,则基于旧权利的可受理异议将成功。这包括与较早商标关联的危险。基本上,较老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臭名昭著的商标所提供的保护范围将更广。
为了支持诉讼各方之间的和解谈判,DPMA将在联合请求下给予至少两个月的时间,以达成友好和解(即冷静)。可以通过进一步的联合请求来延长此期限。
有争议的申请的所有者可以通过请求使用对立商标的证据来进行辩护。
DPMA需要使用证明,而不是简单地提出一个合理的案例。但是,根据《商标法》第43(1)条(第二句),仍然可以代替誓言进行确认。必须提供对立商标使用证明的五年期限将始于被质疑商标的提交日期或优先权日期的五年。
宽限期始于不再反对商标注册的日期:
· 由于异议期限届满而不能提出异议的日期;
· 结束异议程序的决定的最终决定日期;
· 反对派撤离的日期。
宽限期的开始和结束将被输入商标注册簿(《商标条例》第25(20a)条)。
反对派也将被拒绝,如果年轻的异议商标是在此期间,旧的商标是不是在真正的使用期限申请,即使旧的商标,随后投入到真正使用由业主和使用缺乏治愈VIS- à-vi的其他第三方。
异议也可以基于异议商标是恶意注册(即以代理人或(通常为外国)商标所有人的其他代表的名义)注册为基础的。
如果在异议胜诉的范围内,一旦裁决最终具有约束力,该异议商标将从注册簿中删除。
在异议期满或在异议程序中的最终决定(视情况而定)内五年内未真正使用的商标,视为无效。但是,只要支付维护费,该商标就将继续存在于公共记录中,因为不需要声明或使用证据。在开始真正使用的五年宽限期之后,任何第三方都可以随时提出撤销请求。如果所有者在两个月内不反对,商标将被撤销。如果有异议,则应通知第三方,然后可以根据不使用向具有特殊管辖权比例的德国地方法院提起撤销诉讼。。如果所有者可以在撤消请求提出之前证明其已经开始真正使用,即使该商标已经使用了五年以上,也不会被撤销。但是,在拥有者意识到其潜在的备案后,在取消请求之前不到三个月开始的使用将不予考虑。
在下列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提出撤销请求,并且商标可以被撤销:
· 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则有绝对的理由拒绝商标保护(通常在审查过程中被DPMA忽略):
o 在作出取消申请的决定时,拒绝的绝对理由仍然存在;和
o 注册日期后十年内要求取消;
· 由于所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商标已成为其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行业的通用名称;
· 使用商标可能会误导公众,尤其是在这些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方面。
关于所列举的法定绝对理由,如果在注册日期后的头两年内启动了该程序,并且注册明显违反了一定数量的规定,则DPMA可以依职权撤销商标。
这些理由仅适用于注册了商标的某些商品和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取消将仅涉及商标的那部分。
作为异议程序的替代方法,尤其是在不可延长的三个月异议期届满之后,较早权利的所有者可以根据其在德国有效的较早商标或商号在任何时候提出取消要求(即相对理由)。但是,即使事实证明存在相对依据,如果较旧商标的所有人在有意识的情况下已容忍将较新商标用于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则也不能取消注册。连续五年-除非以恶意取得较新的商标,或者较旧权利的所有人已同意注册和使用较年轻的商标。进一步,
可以基于原始或后续的绝对拒绝理由,缺乏拥有商标的资格以及缺乏真正使用的理由提出取消请求。
撤销撤销或由于存在较早权利(仅由此类权利的拥有者)的诉讼也可在主管的地方高等法院进行。
商标可以在其商标申请的某些或全部商品和服务提交申请后十年内通过支付适用的维护费来续期。所有的续订和删除都将记录在商标局系统中,可以在线访问。
任何所有者均可随时通过向DPMA提出相应的书面请求,完全放弃其商标或就某些商品或服务放弃其商标。
执法
民事侵权诉讼可能基于与较早权利的冲突。通常,首先通过发送停止和终止请求书对侵权人提出侵权要求,该信要求侵权人从此停止并停止并在发生违法行为时支付合同罚款。德国法律制度的独特之处在于,必须通过合同罚款来消除重复侵权的危险。除非侵权者做出了这样的承诺,否则要求停止和终止命令的诉讼将仍然可以受理。
如果事态紧急,法律上可以推定,权利持有人可以向主管的地区高级法院寻求中间禁令(每个州的少数法院的专门庭权限集中在州一级)。请愿人必须在得知侵权后立即要求禁制令救济(该期限没有法律规定,尽管通常同意在一个月之内达成;某些法院最长可判给两个月的期限,而更长的期限仅在特殊情况下才可授予。情况)。除非侵权人承认法院的命令是最终裁决且具有约束力,否则请愿人将不得不提起正常的侵权诉讼。
民事侵权诉讼中可以使用以下补救措施:
· 声称停止和终止,这不取决于侵权行为是否应受谴责;
· 可以通过三种替代方法证明实际损失的索赔:
o 类比许可;
o 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和
o 侵权者因侵权或不当得利而获得的利润;
· 销毁和召回或永久出售的索赔,除非这不成比例-为了确保此类索赔的执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中间禁令下达隔离令;
· 要求获得有关非法标记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和销售渠道的信息的索赔(在特殊情况下,某些第三方也可能有这些索赔);
· 声称侵权人在提出索赔时需要提交或允许使用银行,金融或商业文件,除非这样做不成比例-法院有权保证保密性;
· 信息索偿,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单方面中间禁令予以批准;和
· 要求发布最终判决。
根据当事方胜诉的程度,可以判给合理的律师费和法院费。法院和律师费是根据费用法令进行评估的,该法令规定了总笔款项和最高可追回金额。
故意商标侵权是一种犯罪,可能会受到惩罚。《联邦刑事诉讼法》赋予地方检察官办公室主动或在接到投诉后提起诉讼的权利。权利持有人影响调查(包括进行调查的速度)的可能性是有限的。
根据德国和欧盟法规,可以在德国缉获并最终销毁进口的假冒商品,有关详细信息,请访问德国海关办公室。
商标许可也在注册簿之外授予。被许可人本身只能在获得许可的人的许可人/所有人的同意下开始侵权诉讼。没有法定要求注册许可证。
商业名称和名称被认为与相关的商业运作或公司密不可分(例如,商誉),未经商业运作本身或许可给另一家公司,不得转让。相关的法律问题很复杂。
作为独立且具有足够原创性的创作作品的商标也可能受版权保护。这不仅适用于设备商标,而且在极少数情况下还可能包括符合高标准原创性的口号。
此外,商标侵权与《德国不公平贸易惯例法》之间可能存在联系。这个法律领域有很多先例,而且非常复杂。执法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商标侵权的问题,但主张存在很大差异。